刘益民委员:
您所提出的《关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二款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做了明确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则对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 术语和定义中,2.2规定食品标签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除常见的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外,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是食品追踪溯源的重要依据,对于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确定具有内部含义的批号或代码,是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销售标签被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案件定性问题的复函》指出,预包装食品标签被部分或者全部涂抹刮擦,导致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辨认和识读。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被部分或者全部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围绕啤酒、饮料等食品,重点对线上渠道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或销售至终端零售店铺的营销方式进行检查,结合夏季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加强与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严厉打击涂抹刮擦预包装食品标签行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净化消费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联系人:汪 鹏
联系电话:0563-8169137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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