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难一直困扰法院工作的痼疾,严重削弱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因此解决好执行难,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建立诚信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这五种情形。据此,建议:
二、加强法院内部立、审、执之间的相互配合衔接,用足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法规措施。在立案审查阶段,告知当事人诉(前)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有隐匿、转移财产可能应主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执行工作掌握主动权,在执行阶段,积极采取措施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对财产,对被执行人隐瞒、转移、虚报财产对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三、在法院外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法院应与公安、银行、税务、市监、国土资源、车辆管理、保险、社区、村委等部门联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全面查清被执行人对财产信息和居住信息,相关部门配合协助执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四、加大对虚假诉讼等恶意逃债的惩戒力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等涉嫌犯罪情形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五、完善司法救助体系,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生活非常困难对弱势群体,应将其纳入司法或者财产救济范围,尽可能避免信访、闹访以及诱发社会不稳定等情况发生,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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