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县财政局已经于2021年4月30日下达《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绩财购【2021】43号),进一步明确相关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管主体,我县60万以上4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已全部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实施,要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督促采购人科学制定采购需求,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控制价。
二、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加强对进场交易项目开评标过程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以及虽未达到标准但采购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其关键岗位人员由县数据资源局开展网络考勤。对考勤不合格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记分处理,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督促成交企业诚信履约。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企业,县财政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追求其法律责任,同时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公开情况、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以及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的其他情况等方面入手,不定期对采购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建立完善的项目验收机制,检查情况及时公开,并将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人以及相关部门通报。
三、对于我县6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此类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要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项目全过程留痕。采购人对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负有主体责任,应规范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争议事项处理,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项目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联系人:胡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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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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