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印发了《关于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总结检查的通知》。 《通知》指出,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在年内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情况进行一次总结检查。 《通知》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四年多来,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各级政协组织积极履行职能,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好《意见》,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制度建设,提高人民政协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有必要进行总结检查。此项工作在全国政协党组领导下进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常委会工作报告部署,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检查工作采取以地方自查为主,全国政协组织调研、座谈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并向中央作出报告。 这次检查重点围绕五个方面进行:(一)了解地方党委、政府坚持把人民政协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积极支持和推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情况。(二)了解地方党委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作用的情况。(三)总结检查各级政协按照《意见》要求履行职能的情况。(四)总结检查各级政协按照《意见》要求,推进政协工作科学化的情况。(五)了解总结各级政协在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通知》提出,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总结检查,是今年政协工作的一件大事。今年8月至9月,由全国政协副主席带队赴部分省、区、市调研、检查。各地总结检查情况,将于10月底前报全国政协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将于12月底向中央报告关于《意见》贯彻落实的总结检查情况。 《通知》要求,政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委员会要及时将《通知》精神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负责指导和推动下级政协深入开展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检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