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绩溪县委员会重点提案督办实施办法
(政协绩溪县第九届委员会第22 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切实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重点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根据《政协章程》和《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近年来重点提案办理的经验,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为提案的基本要求,在符合基本要求的提案中,对那些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能产生较好社会效应的,应列为重点提案。
第二条 每一年度的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在每年立案的提案中,根据本办法第一条要求进行遴选,形成初步意见,同时提出督办领导和联系专委会的建议,一并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分三类进行督办:一是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提案,其督办责任主体是领衔人;二是政协各专委会联系督办提案,其督办责任主体是专委会主要领导;三是县委政府领导批示办理提案,其督办责任主体分别是县委督察室和政府督办室。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及时跟踪。每件重点提案办理过程中,督办工作要保证不少于二次。第一次要在提案交办后一周内开展,督促其制订切实有效的办理方案;第二次应在提案办复前,检查其办理成效,督促其办理到位。必要时办复后要开展回头看。
2、推进提案的协商办理。协商是提案办理工作的基本方法。重点提案办理难度相对较大,更要抓好政协提案委、提案人、承办单位三方的协商;当一个提案分属多个单位办理时,要抓好多个办理单位间的协商;当提案人对初步办理结果不甚满意时,要抓好改进办理的沟通协商。
3、深入基层,现场督办。督办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坚持务实作风。各督办责任主体要召集提案方、办理方一起,通过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研究、约谈走访等方式,积极推动办理工作。
第五条 督办工作要保证质量,力求做到:
1、通过督办,使主要问题得到解决或所提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
2、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分步、分期解决的,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3、遇有不可抗拒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督促办理单位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六条 督办过程中,对办理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肯定和表扬;对办理工作不力、办理质量不高、提案人不满意的,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其落实;对办理工作问题突出的单位,可建议在目标考核时对其予以酌情扣分。
第七条 重点提案督办结束后,督办人要及时填写重点提案督办单,交由提案委汇总报主席会审定后,向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反馈,必要时可呈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阅批。
第八条 重点提案办理后,对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报刊和网站予以宣传,扩大政协提案工作影响;每年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要对提案办理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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