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9日县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政协专门委员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桥梁与纽带,是把政协委员的个体优势转化为政协整体优势的重要载体,是政协履行三项职能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 政协绩溪县第九届委员会设置提案、经济、教科文卫体、社会与法制、文史学习、港澳台侨联络(含民族宗教)六个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及本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开展工作。
二、组 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本届政协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人士,有利于发挥委员专长,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以及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组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一人。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和主任、副主任、秘书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协调安排。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一般同政协届期同步;如遇工作需要,可在届中按规定程序调整。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举行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三、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委员和有关人士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理论和相关的业务知识,加深对世情、国情、省情、社情和民情的了解,不断增强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协商、研讨和座谈等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为大发展、大建设献策出力。
第十三条 加强与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坚持团结合作、民主协商、平等议事、集思广益,协助党委、政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意见,不强求一致。专门委员会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开展工作,坚持同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协商的议题相衔接。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专门委员会应定期(一般情况下每季度一次)向常委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建立与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大常委会、绩溪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经常性对口联系工作制度,并通过列席有关会议、互通信息、组织调研、现场视察等多种方式加强合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会议须作记录,并视情况印发会议纪要。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修改权属政协绩溪县第九届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参照本通则精神,制定出各自的工作制度,由各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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