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重点提案工作程序,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厅字〔2003〕8号文件)精神和《政协安徽省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和办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点提案原则
1、提案内容着眼于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紧扣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2、提案内容更能有利于政协发挥作用、促进党政部门改进工作。
3、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比较具体、明确,在有关承办单位的努力下可望在年内得到解决或逐步得到解决。
4、提案所提建议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办理落实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条 重点提案产生程序
1、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在提案审查过程中,按照第一条的原则,遴选出部分提案作为备选重点提案。
2、提案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提案作出分析,确定初选方案。其中,拟报请县委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征求县委督查室意见;拟报请县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征求县政府督办室意见。
3、重点提案初选方案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报主席会议审定。由主席会议确定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提案和一般重点督办提案
4、全体会议结束后,平时提案中有符合重点提案标准的,由提案委初选,提请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
5、重点提案经整理后,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阅批。
6、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定。
第三条 重点提案交办
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县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四条 重点提案办理
1、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后,要认真分析提案内容,提出具体办理意见,进行重点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应实行开门办案,采取登门走访、约请座谈等方式,切实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2、重点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意见,并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予以正式答复。
3、重点提案一般要求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在征得县政协提案委或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五条 重点提案办理答复
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办室的意见。
县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领衔督办的主席或副主席意见。
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县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
第六条 重点提案督办
督办工作采取组织视察调研、协商座谈、联合检查、重点走访等形式,邀请提案者参加。
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分别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县政协提案委配合。
县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由领衔督办主席带队,县政协提案委、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进行督办。
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督办,提案委给予配合。
第七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重点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案,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不断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影响,激发政协委员以提案形式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的积极性。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政协提案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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