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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绩溪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2/3/28 15:33:08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752



2022年3月18日政协绩溪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协章程》为依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忠心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断提高政治“三力”,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规矩,把坚持服务绩溪发展作为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把加强团结民主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主题,把强化工作执行作为履行职责的关键抓手,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加快建设全域美、产业强、百姓富现代化美丽幸福绩溪建言献策多作贡献。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绩溪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绩溪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绩溪县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绩溪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外出日程较长,可委托一位副主席临时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协商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2.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贯彻落实全国政协、安徽省政协及宣城市政协有关决议精神,执行县委的决定、决议和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决议。

3.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绩溪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增加或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

4.审查通过提交给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5.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6.决定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7.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一般情况下,常委会会议的中心议题要提前确定。涉及议政性的议题应在会前组织专委会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视察等工作,为开好会议创造条件。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一般于会前3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2.协商讨论涉及全县的重大决策、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和涉及社会民生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就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3.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4.审议提交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5.审议建议案、重要提案、调研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以及其他县级领导出席会议;邀请不是常务委员的县政协机关负责同志、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住绩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有关县政协委员代表、乡镇政协工作召集人、市民(网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采取会议集中协商讨论,也可分组进行协商讨论。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委会议,因病因事确需请假,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经主席批准。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照县政协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某项工作或某个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委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县政协办公室整理后送达有关单位,并了解办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件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和建议、意见、批评,需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以政协绩溪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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