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县政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要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政协章程》为依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强化“四个意识”,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规矩,把坚持服务绩溪发展作为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把加强团结民主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主题,把强化工作执行作为履行职责的关键抓手,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加快打造“世界级文化旅游目的地、中国最佳休闲养生目的地”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绩溪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绩溪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绩溪县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绩溪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外出日程较长,可委托一位副主席临时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二、常务委员会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
2、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和上级地方政协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执行县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3、审查通过提交给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绩溪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4、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5、决定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6、《政协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一般情况下,常委会会议的中心议题要提前确定。会前要组织专委会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视察等工作,为开好会议创造条件。
第八条 会议召开的议程、日程、方式,由主席会议确定,于会前7天左右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和说明,协商讨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传达学习和讨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重要讲话,以及省、市、县委的重要文件。
4、审议提交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和重要报告。
5、协商讨论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不是常委的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和办公室正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政协委员和市民(网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县政协举行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安排的各项活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政协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或资政会、咨询会、恳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委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等,一般要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
四、主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专委会负责人列席主席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十九条 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协商讨论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事务,以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以政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名义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3、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议程、日期、方式,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4、讨论决定委员视察、参观、学习、调研等重要活动;
5、审议政协绩溪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6、审议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7、处理其他方面的日常工作。
五、公文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需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绩溪县委员会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凡属县政协全局性的公文,由主席签发。属于已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公文按分工由分管副主席审签,主席签发。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绩溪县政协第十届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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